Diebold刀具DIEBOLD-HSK 72.160.480.500
品牌簡介:
Diebold Goldring-Werkzeugfabrik建于1952年,今天Diebold擁有100個高技能員工在德國Jungingen占地面積150,000平方米的現代化工廠操控高度自動化的數控機床。該公司不斷進行項目的研究并擁有多項利。Diebold擅長為機械工具行業(yè)制造高精度元件。Diebold的主要產品有:Diebold主軸、Diebold刀具、Diebold工具預調儀、Diebold邊緣探測器等。Diebold在中國的代理商,長期與Diebold保持緊密的商業(yè)合作,致力于Diebold產品在中國的推廣和銷售業(yè)務。上海彩斯供應:Diebold主軸、Diebold刀具、Diebold工具預調儀、Diebold邊緣探測器全系列產品。
型號示例:
DIEBOLD-HSK 72.160.480.500
DIEBOLD-HSK 72.120.500.800
DIEBOLD-HSK 72.060.501.012
DIEBOLD-HSK 72.110.500.040
DIEBOLD-HSK 70.010.024
DIEBOLD-HSK 72.060.500.570
DIEBOLD-HSK 72.110.490.400
DIEBOLD-HSK 72.050.140.300
DIEBOLD-HSK 72.060.500.660
DIEBOLD-HSK 72.060.500.480
DIEBOLD-HSK 72.120.500.706
DIEBOLD-HSK 72.160.550.570
DIEBOLD-HSK 72.060.500.575
DIEBOLD-HSK 72.070.560.960
DIEBOLD-HSK 72.110.500.700
DIEBOLD-HSK 72.120.500.572
DIEBOLD-HSK 72.160.550.605
DIEBOLD-HSK 72.110.500.300
DIEBOLD-HSK 72.060.480.640
DIEBOLD-HSK 72.160.490.300
DIEBOLD-HSK 72.120.500.806
DIEBOLD-HSK 72.050.500.600
DIEBOLD-HSK 72.070.453.200
DIEBOLD-HSK 72.060.501.560
DIEBOLD-HSK 72.060.485.400
DIEBOLD-HSK 72.120.500.600
DIEBOLD-HSK 72.060.485.240
DIEBOLD-HSK 72.160.120.300
DIEBOLD-HSK 72.060.459.100
DIEBOLD-HSK 72.050.500.040
DIEBOLD-HSK 72.150.485.100
DIEBOLD-HSK 72.060.453.400
DIEBOLD-HSK 72.160.140.500
DIEBOLD-HSK 72.060.501.450
DIEBOLD-HSK 72.160.485.220
DIEBOLD-HSK 72.120.500.570
DIEBOLD-HSK 72.160.501.100
DIEBOLD-HSK 72.060.501.550
DIEBOLD-HSK 72.161.500.600
DIEBOLD-HSK 72.060.508.070
DIEBOLD-HSK 72.010.740.200
DIEBOLD-HSK 72.120.500.500
DIEBOLD-HSK 72.060.140.350
DIEBOLD-HSK 72.070.560.600
DIEBOLD-HSK 72.160.550.100
DIEBOLD-HSK 72.120.492.400
Diebold刀具DIEBOLD-HSK 72.160.480.500
Diebold刀具DIEBOLD-HSK 72.160.480.500
相關的行業(yè)分類標準如標準行業(yè)分類(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關的產品分類標準如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目錄(CPC)和商品名稱及編碼協(xié)調制度(HS),都未能對內容生產行業(yè)或內容本身進行明確定義,但是這些分類系統(tǒng)在互聯(lián)網出現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數字文化產品對這些規(guī)則的命名規(guī)則而言是一個新生的事物。以計算機軟件為例,GATT和《信息技術協(xié)議》(ITA)對于軟件的調整針對的是軟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盤。而GATS是基于較早版本的CPC,僅僅涉及那些記錄或產生內容的服務,如錄音或對內容進行傳輸的服務,如廣播電視播放服務。但是GATS不一定會涉及內容本身,無論是儲存在有形介質上的還是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計算機軟件,都缺少適當的分類;同樣在現有的服務分類表中也沒有直接與計算機軟件直接相關的分類。
(二)現有的貿易框架下并沒有提供關于服務、貨物的明確界定
從實踐中看,文化產品可以被數字化,這些經數字化的文化產品可以通過網絡的傳輸,以不同的形式為消費者所使用。數字化的文化產品如書籍、電影、音樂通過下載后,可以換成其他有形物的實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線銷售,這與在電影院觀看電影無實質區(qū)別,這可以認為屬于服務。因此,從實踐中看,對數字文化產品的理解存在區(qū)別。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區(qū)別的問題不只在貿易領域存在,在商品歸類時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新版的國中心產品分類目錄中就可以看出,在對貨物與服務進行區(qū)分的各種標準中,沒有一種可以再任何情況下都能提供一個有效的、切實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區(qū)別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對服務和服務貿易統(tǒng)一的定義,學者們對此也持不同觀點。從條款上看,GATS回避了學術之爭,通過劃定范圍的方式規(guī)定了GATS所規(guī)范的服務貿易,什么是“服務”卻未給出明確的定義。GATS1.1條規(guī)定“本協(xié)定適用于各成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這一條只是對GATS所適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對“服務”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對服務貿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貨物與服務之間的區(qū)別是什么,GATS中也沒有加以規(guī)定。
二、貿易中數字化文化產品的歸類標準的現有主張
(一)數字文化產品適用GATT的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發(fā)達的國家之一,為使本國的電子商務產業(yè)發(fā)展能得到充分的保護,極力主張數字文化產品貿易享受GATT的保護。其主張的理由為:
1.適用GATT規(guī)則,更有利于視聽產品貿易的自由化美國主張把數字文化產品劃歸到GATT之下比把其歸到GATS之下更為有利,因為GATT為數字文化產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間。因為關于是否久性延遲征收數字文化產品關稅在成員各方之間的討論并未達成共識,把數字文化產品歸類為由GATT調整,將會對世界貿易起到更好的促進作用。GATT之下貿易自由化程度事實上要比GATS高很多,這一點沒有什么令人奇怪之處,因為WTO成員方經過長達45年的時間對GATT的體系結構進行了改善,以及對GATT之下的承諾水平逐步提高的結果。
2.確保WTO協(xié)議的技術中立美國擔心那些一直由GATT調整的產品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規(guī)則的約束。當前從GATT1994的“關稅細目”和GATT第4條“電影限額”來看,這些數字化的產品內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來調整,在GATT1994的任何條款中,也沒有GATT1994只能適用于有形產品的規(guī)定。如果僅僅出于對新的分銷技術的考慮而把當前由GATT1994調整的電影、音樂等這些能夠數字化的產品劃到GATS的調整范圍之內,就很難理解這一方式的正確性。目前被ITA協(xié)定所調整的計算機軟件貿易,根據ITA協(xié)定的規(guī)定,消費者所購買的以實物方式交付的軟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貿易限制,并且免除了關稅。
(二)數字文化產品屬于服務的觀點
與美國的主張相反,歐盟主張數字化產品應被歸類為服務。歐盟之所以持這樣的觀點,是因為他們出于保護數字視聽產品這一目的。如果這些通過電子方式加以傳輸的產品在事實上被當作服務,歐盟就可以理所應當的適用其規(guī)則來調整通過網絡方式傳輸的電影及電視節(jié)目,通過限制性的規(guī)則對視聽產品的流通和傳播實施歧視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歐盟持這種觀點,同樣出于保護國內視聽產業(yè)目的,其他的WTO成員方也堅持認為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產品應歸類為服務,具體來講理由如下:
1.GATS從長遠目標來看更有利于數字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歐盟認為WTO電子商務工作組當前的目標是尋求如何運用現有的WTO框架下的規(guī)則來調整電子商務的問題,而不能把重點過于集中于對市場準入問題的磋商這一問題上。歐盟并不認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規(guī)制電子商務中數字化產品的問題,雖然從當前GATT1994的結構來看,其位數字化產品貿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規(guī)定。軟件產業(yè)和電影產業(yè)之所以強烈要求把其歸為貨物,可能是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其一可能GATS還未能對這類產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慮;其二可能是持有歸為GATT調整觀點的支持者認為他們寧愿選擇現有GATT下的自由貿易承諾,而不愿意選擇GATS之下不確定的承諾。
2.WTO框架下不存在確保技術中立的規(guī)則歐盟以在WTO協(xié)議中不存在把貨物和服務同等看待的規(guī)定,作為反對美國觀點的理由。現有的貿易制度并未就介質問題進行討論,特別是文化產品。能否在合國中心產品分類規(guī)則中找到相應的分類,從而依據這一結果來判定數字文化產品是屬于GATT還是屬于GATS,這一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判斷數字文化產品的價值不是依據其載體,而是其內容本身。
三、數字化文化產品分類問題的實質
對于通過網絡方式傳輸的電影、書籍、音樂等這類數字化的產品,對這些文化產品歸類時難免會面臨一些困難。對于數字化文化產品,歐盟主張應該視為服務,主要原因在于在當前的GATS框架下,歐盟就文化產品具有更廣泛的行動自由。與此相反,美國則極力主張把數字化文化產品視為貨物,因為其有強有力的GATT1994規(guī)則作為后盾。如果GATT1994和GATS在數字文化產品這一問題上更加緊密的結合,以后以這兩個國家為代表的分歧會越來越少。就適用什么規(guī)則這一問題而言,主要是集中在GATT規(guī)則和GATS規(guī)則是否能夠對數字化產品適用。美國與歐盟對數字化文化產品歸類的分歧阻礙了數字化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的向前發(fā)展。美國對于數字文化產品的態(tài)度是一個廣義的數字貿易安排,簡單來說就是要使數字文化產品在WTO之內獲得大的貿易自由化成果。因此美國極力主張對于數字化文化產品適用GATT規(guī)則。與美國觀點不同的是,歐盟把所有的數字化文化產品視為服務。因此對于數字化文化產品適用GATS,而GATS與GATT在數字化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方面相比較而言,所規(guī)定的待遇水平要低一些。在GATS項下,歐盟沒有對視聽產品市場準入規(guī)則做任何承諾,這就可以使歐盟對于來自國外的娛樂等與此相關的產業(yè)實施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總的來講,美國與歐盟都想要再貿易談判中求其國家利益的大化,就數字化文化產品而言,它們雙方在不同領域具有不同的優(yōu)勢。